2)第334章 释奴令_康乾盛世,我吃定了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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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废除人市。便是前明与这伪清,对此也都打击颇重。而我大明又早已去除贱籍,这人牙行当为何还在?传朕旨意,即日起清查全国,但有人牙行当者,一律予以禁绝取缔。”

  取缔人牙行当,这事可着实不算小。

  人牙行当很早就有,且长期受到官方法律的制约。

  自汉唐始,发现就是死罪。便是南北朝那般混乱,对此也是毫不手软。后面宋、明、清三朝,一直都在尝试遏制日益猖獗的人牙行当。

  便拿最近的,《大清律例·刑律》就明文规定:“凡诱拐妇人子女,或典卖,或为妻妾子孙者,不分良人奴婢,已卖未卖,但诱取者,被诱之人若不知情,为首者,拟绞监候,被诱之人不坐。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,为首者立绞。”

  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,皆流放宁古塔。同时规定:“妇人有犯,罪坐夫男,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,仍坐本妇(决杖一百,余罪收赎)。

  这明显是在针对牙婆(媒婆)行当。

  而且,除了直接参与买卖的人牙子,对于案件中官员渎职,《大清律例》也规定:“如地方该官员弁知情故纵者,照例议处。乡保汛兵盘查不力,杖八十,革役。知情故纵者,杖一百。得财卖放者,以枉法从重论,罪止杖一百,流三千里。”

  处罚不可谓不重。

  不过,这里实际上朱怡炅是在偷换概念,因为这些律例针对的都是逼良为娼。

  但若本就是贱籍、罪人家属这类,那就可以买卖。

  只有压迫最深重的宋代,对于人口买卖才是真正的完全禁绝。

  因为宋代没有贱籍,至少名义上没有。

  当然,现在朱怡炅的大明也没有贱籍,这等于又送了个借题发挥的理由。

  王礼开口问道:“陛下,若是取缔人牙行当,那原先的奴婢该如何处置?”

  朱怡炅说:“这还用朕来教你们,原先的奴婢不也是人牙行当带来的?既然人牙行当要取缔,这奴籍也要取缔,先前朕未曾关注此事。但今后,朕的大明不许再有奴籍。所有卖身契全部都要作废,今后一律不得再用奴婢,只可雇佣佣工。佣工只与主家签订雇佣年限,时间由双方协商,不过单次至多三年。过了期限便要去往官府重新公正,且若是佣工被主家无故责打,佣工可前往官府报官,请求赔偿以及解除雇佣。”

  说白了,就是释奴令,这并非朱怡炅独创。

  早在东汉初年,刘秀为了缓和社会矛盾,就下达过释放奴隶,禁止蓄奴的命令。

  至于这个命令会否引起民间的轩然大波,这肯定会。

  但别忘了,真要按严格按律例来讲,现在天下士绅豪强家里蓄养的那些奴婢,九成九都是良家子女。

  这逼良为娼,无论明清,可都是重罪,最轻的都要流放三千里。

  朱怡炅没有直接治他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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